提出如下問題:
房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房屋已全部出售,房產開發企業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按照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占用的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自交付土地的次月或合同簽訂的次月起,至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土地使用權分割給業主時止。
商品房已出售并住戶已經居住,房產、土地證正在辦理期間,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轉讓給業主,因此仍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