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在學習財稅【2008】121號文件時有個困惑,“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條文中說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是指121號文的規定嗎?那么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是不用繳企業所得稅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個人理解,上述文件中說的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是指權益性投資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應符合3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居民企業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處置及處置以后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