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在收到一筆政府財政資金(研發項目性質)時,不屬于增值稅的應收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是在該項目支出時采購了設備、材料、加工費等產生了增值稅進項稅金。請問下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金需要做進項稅金轉出嗎?按照增值稅鏈條來說,該項目沒有銷項,只有進項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但是,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資金購買固定資產時,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主要是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企業在使用政府補貼資金購買固定資產時,除非是屬于稅法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就可以依法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