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甲在山東和海南成立A、B兩家煤炭商貿公司,海南B公司自煤礦采購原煤,貨物直接由煤礦運至山東A公司,因海南可以退稅,所以,海南B公司高價格開票給山東A公司,降低了A公司的稅負,請問老師,這種操作可以嗎?符合利用稅收洼地節稅的政策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因海南可以退稅,所以,海南B公司高價格開票給山東A公司是不可以這樣操作的。
企業應根據業務的真實情況進行開具發票進行納稅。
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可以的,但是企業還是要自身業務真實,不然就是虛開發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