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因我單位沒有產權證,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1、印花稅是不是應該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繳納?2、印花稅的納稅時間是簽訂合同時還是辦理產權交易時?3、印花稅是雙方都繳納嗎?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印花稅應該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繳納
2、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簽訂合同時
3、印花稅屬于行為稅,雙方都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