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B、C公司同屬于一個集團的子公司,3個公司在同一個地市經營,由于業務的需要,A公司的甲員工(勞動合同在A公司)銷售A公司的產品的同時,銷售B、C公司的產品,我想問一下B、C公司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給甲員工發放工資嗎,如果按照工資薪金的話,可以稅前扣除嗎?還是需要開勞務發票B、C公司才能稅前扣除?如果甲員工與B、C公司簽訂兼職勞動合同,可否按工資薪金發放并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B、C公司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給甲員工發放工資,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