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方購買了建筑服務,因對方施工有問題,我方對其索賠。對方全額開票給我們了。請問一下我們對供應商的索賠應該開具發票嗎?開具名目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賠償供應商是不需要開票的。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以及款項的銀行劃撥單,作為入帳的憑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因此,納稅人購進貨物如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的范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反之,則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