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上市公司的股東有內資股股東(北京)、外資股股東(香港),內資股股東按投資主體又分境內企業、境內個人;外資股股東按投資主體又分境外企業、境外個人;假設現在該上市公司進行分紅,那針對上述4個投資主體的分別要怎么交稅?按香港稅法,在香港的企業、個人,在收到分紅后,應如何繳納所得稅?請詳細解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于協定稅率低于10%時則可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112號)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該文件明確,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納稅人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還應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條件,方可享受協定待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境內法人股東收到分紅不用繳稅款,個人股東收到分紅需要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企業投資者收到股息紅利需要繳納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境外個人投資者取得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所得稅。
分紅在香港國內繳納什么稅,不好意思,對此沒有了解。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