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的銀行融資業務,無償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母公司需要就這個擔保行為,要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列“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對外提供擔保無論是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外提供擔保視同銷售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票或普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因此擔保費屬于金融服務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可以抵扣。
以上業務需要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所列“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