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銷售一套房就送一個車位,是否會認定視同銷售?如果是,我應如何操作規避認定視同銷售,有沒有成功案例!如果不是,有沒有相關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因此 ,買一贈一增值稅不屬于視同銷售,只有無償贈送他人才屬于視同銷售,您公司的贈送屬于有償贈送。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