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光伏發電企業,電價收入分為標桿電價和國家補貼兩部分,標桿電價每月已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但國家補貼收入公司既未開發票又沒有收到國家補貼,(一般都在幾年后國家電價補貼才能到位),請問,這部分電價補貼收入在什么時候確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如果合同約定了國家補貼部分的收入時間,應按合同約定時間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未約定,按照收到補貼款或取得補貼款憑據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