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將自行研發成果及研發樣機(一代機)打包銷售給子公司,并授權子公司做二次開發,轉讓合同僅約定總價,開13%發票。母公司專利技術研發支出均費用化,且已享受加計扣除。
子公司購入樣機后按合同總價做固定資產核算,并將樣機作為二代機開發的測試設備使用,同時也進行一代機的生產銷售。
請問:
1、母公司已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需要沖回?
2、子公司是否可以將從母公司購入的研發樣機折舊計入研發費用,從而享受研發加計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母公司已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需要沖回。
2、子公司如果將從母公司購入的研發樣機作為研發設備,折舊可以計入研發費用,從而享受研發加計扣除,如果作為一般生產設備,不能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