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企業的總包施工企業不能完成承包樓棟的建設,工程建設一半后,更換新的施工企業,有什么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總包管理辦法》第十條不允許單一資質企業獨立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后,設計或施工整體分包將不再被允許。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和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均不能再行分包,只能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或在聯合體中根據各自的資質允許范圍進行內部劃分。在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直接分包方面,《總包管理辦法》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除法定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部分外均可以直接發包方式分包,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在分包中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招標提供了直接依據。
規定了“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總包施工企業不能完成承包樓棟的建設,工程建設一半后,更換新的施工企業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