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納稅人已清算項目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因銷售的當月,若客戶是按揭或者分期,不是一次性付款,存在房款未交清,增值稅未全額繳納,此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收入與扣除金額如何確認?比如:收入是否按全額確認,扣除的稅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按全額確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因此,您公司后期銷售按以上原則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土地增值稅的地方政策較多,沒有針對您所說情況的具體要求規定,如果您所在主管稅務機關對于尾盤銷售有規定要在當月申報土地增值稅,那么上述情形下,建議您咨詢主管局如何確認收入及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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