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房開公司,地下車位可以辦理產權,1、地下車位可以分攤土地成本嗎?2、地下車位交土地使用稅嗎?怎么計算繳納?3、開發商在紅線外修建的臨時售房部要繳納房產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地下建筑面積屬于計容面積,則地下建筑應該分攤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不屬于計容面積,則不需要分攤土地成本。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3.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銷售房屋而建造的臨時設施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不屬于財稅地[1986]8號文件第二十一條免征房產稅的列舉范圍,因此,開發企業建造的營銷臨時設施應當自建造完畢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