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描述:
一、事由:2015年12月30日母公司A吸收合并其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B,合并基準日2015年12月30日;子公司開發的產品均為商鋪;
二、合并過程中土地增值稅已清算,子公司清算商鋪面積7.19萬平方米,已售2.8萬、未售4.39萬,未銷售部分的收入按房地產土地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價格確認;
公司在2018年土增清算時,與當時負責清算的稅務分局及稅政科反復溝通,并入母公司的清算時未出售的房產,清算后如再銷售,土增的成本扣除金額如何計算?公司被告知既然按評估的公允價格作為收入計算依據、并繳納土地增值稅,那清算后再銷售,上次的評估價格相當于母公司取得房產的成本價格,可以作為下次土增計算的扣除金額;
現因稅政科負責土增的人員崗位調整,現在的稅務不認可按評估價格作為成本扣除金額,要按舊房銷售重新評估收入和成本,且收入和成本差額較大,企業無法認可。
請問老師,這個土增的成本到底應該怎么確定,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目前就公開的稅收政策而言,合并一方按照評估價格作為再轉讓時的成本,也并沒有政策依據。
您公司合并時確認的商鋪成本是多少,也就是B公司當時按評估價格確認收入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收入,那么您公司可以給當地稅務機關提供B公司當時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資料,說明按舊房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也應當以B公司當時繳納土增的收入為成本,否則就存在多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可能,
當初主管人員認可,說明是地方執行口徑,現在更換人員不認可,是相關人員對執行口徑的不了解,還是其他原因,需要溝通和協商為主來解決。。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