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利用產生的廢氣發電,在稅收上有什么優惠政策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銷售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增值稅即征即退100%。如果用于本企業生產,而不是對外銷售,是不能銷售即征既退優惠政策的。
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中,企業所得稅可優惠的項目包括大氣污染防治、公共污水處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治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監測、既有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熱泵技術改造項目、工業鍋爐和工業窯爐節能改造項目、數據中心節能改造項目通信基站節能改造項目電機系統節能改造項目、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余熱余壓利用項目、高效精餾設備和系統改造項目、綠色照明項目、供熱系統節能改造項目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項目、海水淡化項目、污水資源化利用項目、城鎮和工業公共供水管網改造項目及工業節水改造項目等。
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中,企業所得稅可優惠的部分主要涉及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三個領域內20大類的綜合利用資源。
財政部的公告顯示,具體享受優惠的方式如下:
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中目錄規定范圍,但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具體是否有優惠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