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清水無痕 老師,我公司為個別外地高管和稀缺人才租房子,1、以員工個人名義簽定的租賃協議,發票為個人抬頭;2、以單位名義簽定的租賃協議,發票為單位;3、租賃協議的承租方寫的人個,章蓋的單位的 ,發票開的單位,4、租賃協議與承租方簽定,不體現公司信息,發票開的單位。這4種方式在印花稅和所得稅上有什么區別?即想不交印花還想所得稅前扣除,怎么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只要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發票開給公司的都需要繳納印花稅,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發票開給公司就應該體現公司的信息,說明公司的員工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