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節(jié)假日公司購買食品發(fā)放給員工,是否需要作為視同銷售,如果是視同銷售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gòu)(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jù)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外購的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其支付的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經(jīng)抵扣的進項稅必須做進項稅額轉(zhuǎn)出,不需要視同銷售。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