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計劃將商業以25年每年收取固定租金的方式將商鋪出售出去,以租代售,25后房產過戶給購買人。請問1.以租代售按租賃交稅還是按銷售不動產交稅?2.以租代售什么時候確認收入?3.以租代售業務實質是否可理解為分期收款銷售不動產?4.以租代售涉及哪些稅種以及分別什么時候確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規定,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無效,同時根據根據財稅【2016】36號有關應稅服務注釋規定,轉讓建筑物永久使用權,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即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購買方取得了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權力,仍應按照出售不動產處理。基于以上法律、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以租代售”方法,雖然沒有與購買者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情況下,房地產公司收取的租金視同銷售房屋分期付的購房款。具體的稅務處理如下:
(1)增值稅的處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約定的分期付租賃款的日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2)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按照“以租代售”合同約定的按照租房時的價格賣給租房者的價格與面積計算的收入作為土地增值稅收入。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屋交付給租房者使用的時間。
(3)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基于此規定,房地產企業與租房者簽訂的“以租代售”合同約定的租金付款時間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時間。
1.以租代售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2.合同約定的分期收款時確認收入,涉及的稅費在上面已經列示。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