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山東,主營天然氣銷售(末級銷售方),服務群體為城鎮燃氣用戶,其他業務為燃氣開戶費。
1、銷售(或購進)天然氣的印花稅是否計提?
2、收取的開戶費以往計提建筑安裝合同印花稅,因為我們是甲方供材,我們購進的材料或支付的工程監理、探傷費、設計費是否還需按購銷合同計提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答復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訴求的函》(稅總辦函[2013]580號)明確,華潤燃氣集團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列舉的憑證,也不屬于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無需繳納印花稅。
因此,1.您公司與用戶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但是購進天然氣的合同需要按購銷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
2.安裝過程中購進的材料需要繳納印花稅,設計如果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圍,則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他不用繳納印花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