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
1.集團企業收購產品出口可以視同自產,集團企業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出口按簡易辦法征收的產品是否可以適用出口免抵退辦法?(一般計稅企業收購集團內企業按簡易征收的產品)
3.出口生產型企業轉為出口貿易型企業需要做哪些變更,對企業性質是否會有影響?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視同自產的產品,“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2、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三條第(二)項第1點規定,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因此,企業購進按簡易征收征稅的出口貨物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辦理退稅。3、首先到企業所在的工商局,進行營業范圍變更(增加:進出口貿易),之后企業需前往外經貿部門辦理《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向海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如是自理報檢單位的,還需向工商注冊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企業注冊—之后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因各地要求不同,具體資料建議與格主管機關確認。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