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是破產重組的房地產企業,公司注冊資本三千萬,法院股權變更裁定書裁定,原股東持有100%股權以零對價讓渡全部股份,重整投資人獲得100%股權和重整資產,作為對價,重整投資人投入4000萬,并通過銷售回款或自有資金償還債權和破產費用。但現在稅務局說破產投資人現在投入四千萬取得三千萬股權,要交個稅,我和稅務局解釋資本溢價一千萬是計入資本公積,還是現在屬于現在的重整投資人,原股東沒有轉讓收益不交個稅,但稅務局不認,怎么辦?還有股權轉讓印花稅是按三千萬交還是四千萬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公司可以將法院裁定給稅務機關出示一下,如果稅務機關不認可看是否可以提供一下資金流水明細,確認一下個人并未取得些項股權轉讓的收益金額。正常情況下如果個人未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