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企業采用存續分立的形式分立企業,甲原資產1.2億元,負債1000萬,實收資本1億元,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分立后存續的甲企業資產2000萬元,負債166.66萬元,實收1666.67元,未分配利潤166.67萬元,新企業資產1億元,負債833.34萬元,實收8333.33萬元,未分類利潤833.33萬元。請問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有一條規定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這個過程中生原股東持股比例不變,為什么會涉及被分立企業股東股份支付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因此,您公司的持股比例沒有變化,那么說明您公司的股份支付金額大于85%,為100%,是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