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下,煤炭商貿公司先收到預收款再發煤,這種是直接收款方式銷售還是預收款方式銷售?比如每月結算周期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先不開發票,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哪天?怎么確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因此 ,您公司屬于預收款方式,在貨物發出的時間確認增值稅收入。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