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將甲公司采用存續分立的方式分立為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的股東為自然人股東,分立前甲公司賬面有1000萬的盈利,請問分立行為自然人股東需要交納個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因此,公司在有盈利情況下分立,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