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我公司是工程發方包,承包方中標后通過授權給了集團內部的第三方,由第三方來開票給我司,現臨近工程結束,第三方的銀行臨時戶已銷戶,要求我司打款給原承包方,請問工程發票怎么開具才合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由集團內部的第三方開具發票給您公司,款項您公司可以付給原承包方,銀行付款底單后附第三方銀行臨時戶銷戶的證明。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