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們是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由于市場價格的不斷變化和需用量的不確定性,平時與客戶簽訂合同時一般都是只約定大概供應數量和總體金額,供應完畢后要辦一份最終的結算。以前我們是以開發票來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請問:1、以前這種繳納印花稅的辦法還適用嗎?2、如果以合同為準來繳納,最后的結算書反映的金額如何作為調整依據?3、對于臨時或零星的是沒有合同的,可能最后的書面結算書也沒有,有的最后直接開發票收款就行了,這部分以什么來計算繳納印花稅(注意,平時的送貨單上是不列金額的)。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印花稅以簽定合同為準,如果是框架合同先按5月貼花,最后結算時再補交差額的印花稅。
臨時或零星的是沒有合同的,可能最后的書面結算書也沒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