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國內企業投資到香港,香港再投資到國內。如果符合直接認定為國內的居民企業的條件,是分紅去香港,香港再分紅回國內,是否需要繳稅?
這個是僅針對中國境內嗎?香港分回國內的時候,香港政府要征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應符合3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居民企業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處置及處置以后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規定是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2、境內和境外公司全部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