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公司完成一工程合同項目,因對方無力支付工程款最后我公司起訴,由法院判決抵頂一棟房產,但是對方因欠稅等原因停票,已經不能給我公司開具不動產發票,請問我們可以依據判決做固定資產嗎?折舊可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依據判決做固定資產,因委屈的發票,折舊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