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請教 財稅〔2019〕20號及財稅〔2021〕6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是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是否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嗎?
享受此政策,是否受資金借出時間限制呢,例如2018年借出資金,2019年2月1日開始是否可以按無息享受此免征增值稅政策呢?
參考(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無償借貸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請問此“服務完成的當天”如何理解,與資金借出或收回借款時間是否有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好好學習天天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