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運輸費用存在以前年度數據無法使用的情況。針對運輸費用完善核算。
如:銷售運輸費用——存貨-合同履約成本。銷售運輸費用在發生時應計入合同履約成本,并在對應的銷售收入確認時同時結轉至營業成本科目。銷售收入與運輸費用配比。這個新會計準則,是說將銷售運輸費用列入成本的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新收入準則下,工業企業銷售產品產生的運輸費用會計處理,可按以下建議操作:
1、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即通常情況下該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至客戶之后(確認銷售收入之后),相應的對價確認為營業收入,發生的運費確認為營業成本(通過“合同履約成本”歸集),在報表附注中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中單獨作為提供服務來披露。
2、屬于非單項履約義務的,即通常情況下該運輸發生在控制權轉移至客戶之前(確認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運費也確認為營業成本(也通過“合同履約成本”歸集)。營業成本在性質上屬于產品銷售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在新收入準則下的運輸費會計處理,均計入營業成本,其中: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其性質屬于提供服務成本;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其性質屬于產品銷售成本。請參考以上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