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增值稅普票購買方只填了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沒填地址、電話、賬號,合格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普通發票只填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是可以的。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