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某房開公司2015年注冊資本800萬元,有A、B兩股東,股份占比:A股東55%,B股東45%,2017年10月增加C股東,股份占比AB股東占比55%,C股東占比45%,但營業執照未注冊C股東股份,C股東投入的資金不入對公賬戶,通過現金對外支付各種款項;2019年1月擴資增加D股東,營業執照列示AB股東40%,D股東60%。現在C股東要求在營業執照列示股份占比,各股東就合作一個項目,完工后就解散。目前公司估計面臨債務糾紛,經營困難。
問題:
1、C股東現在提出工商注冊列示股東股份,有利的是什么?不利的是什么?
2、D股東工商執照列示占比60%,但真實情況是借款付息,另簽具借款協議,沒有真實占股,5個月后大部分抽走資金。但營業執照至今還是未變更股份。這種情況對房開公司會有什么風險?怎樣解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C公司如果是投資入股應在公司章程中列清出資額及占股比例,如果沒有列可以理解為借款,公司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的。2、D股東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已注明了出資額及占股比例,就應按照公司法的約定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D公司將資金抽走屬于抽逃資金,公司可以要求D公司返還抽走的資金或重新注資。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