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母公司以自己名下的部分不動產投資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只有母公司一個法人股東),會涉及到哪些稅?什么時候是免稅的,相關政策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將不動產對外投資可能會涉及到以上稅種。1、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 號)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該辦法的第十一條同時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將房產投資入股的行為,視同轉讓,且能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確認繳納增值稅。此外,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包括財產所有權在內的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應按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發布《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均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企業以不動產對外投資,投資方和接受投資方均應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繳納印花稅。
3、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四、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投資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能享受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政策。
4、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該項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變更,應當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