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請問研發費加計扣除涉及到遞延所得稅問題嗎?
2、如果涉及,那應該是在每年年末確認遞延所得稅還是在次年5月匯算清繳前確認遞延所得稅?
3、如當年研發費1000萬,按照75%加計扣除,請問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加計扣除屬于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優惠政策),并未實際發生此項費用支出;會計上不對加計扣除本身進行賬務處理,只對其影響企業所得稅部分處理。
(二)加計扣除屬于稅法、會計永久性差異事項,不作遞延所得稅處理。
例如:甲公司屬于制造業企業,2021年全年會計利潤2200萬元(已經據實扣除“研發費用——費用化支出”1000萬元)。則甲公司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再加計扣除750萬元(注:此加計扣除750萬元只是用于計算企業所得稅,本身并未支出,不需要另作賬務處理)。若無其他因素影響,則甲公司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450萬元(2200-750=1450萬)。(以下分錄合并全年數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