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已確認收入的產品因客戶原因與我司協商退貨,我司予以同意,但會收取合同總額10%的設備折損費,該批設備我們收到后會進行翻新再銷售給其他客戶。
請問:
1、該類業務增值稅怎么處理
2、退貨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3、收到折損費的會計分錄是什么?
4、收到設備翻新發生的翻新費會計分錄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在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交易活動中,因應稅銷售行為質量、規格、服務質量等原因常會發生銷貨退回的情況。由于應稅銷售行為的退回不僅涉及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款或銷售折讓價款的退回,還涉及增值稅的退回,這樣,銷貨方和購貨方應相應地對當期的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進行調整。
為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通知”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中退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推出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根據發票開具或收入的確認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未在當期確認收入已發出產品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即按照發出產品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貸記“發出商品”進行增值稅和會計處理。
2、已經發出產品并在當期確認收入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需要沖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即借記“主營業務收入” 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同時,借記“庫存商品” 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增值稅和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增值稅處理,而對于企業在發生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退出并收回價款和增值稅額時,沒有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減少納稅的現象,稅務機關會認定企業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按逃避稅款的行為對企業予以處罰。
銷售退回的增值稅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同時調整。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除外(沖減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收到折損費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貸:營業外收入
收到設備翻新發生的翻新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貸:銀行存款,
同時設備由固定資產轉到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