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屋贈與都 繳納什么部分稅金?與房屋買賣稅金差異?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方面,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外,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繳納增值稅。但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增值稅:(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土地增值稅方面。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的規定,細則所稱的“贈予”是指如下情況:(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予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現行政策規定,對個人的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個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是住房的,同樣是可以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契稅方面,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個人以受贈方式取得房屋,不論是直系親屬或非直系親屬,均應依法繳納契稅。
印花稅方面,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用權、專用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因此,贈與合同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親屬或者非親屬之間的贈予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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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方是直系親屬或負有贍養關系的嗎?贈送的房產是住房還是非住房?持有時間?位于哪個省份?是否為本省惟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