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公司欠我公司往來款項,無法償還。通過法院判決執行到一處房產,但對方沒有開具發票。請問老師我公司可以拿法院判決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嗎?可以拿法院判決作為再轉讓土增稅成本扣的依據嗎?增值稅方面可以拿法院判決計算抵扣增值稅嗎?需要法律條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目前只有在差額征稅扣除時,法院的判決書允許作為扣除憑證,具體見以下:
總局公告2016 14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請參考以上,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