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請教一下老師,我公司取得的成本發票,由于開票方的原因,現該發票被稅務局列為異常發票,目前已按稅務局要求增值稅進項轉出,請問一下,企業所得稅成本可以不轉出嗎?法律依據?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異常憑證不代表均為不合規的發票,異常憑證在增值稅上也只規定暫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根據總局2019年第38號公告規定,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在企業所得稅上目前暫沒有政策規定異常憑證不允許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貴公司取得異常憑證,在增值稅上應作轉出處理,但在企業所得稅上在沒有證實該憑證不符合規定前依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相關支出無需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