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關聯企業資金往來比較多,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前資金日常往來可以享受統借統還政策嗎?
出借方和受借方每次不固定。資金也不是每次從銀行貸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統借統還主要是指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統一向金融機構借入款項,按原利率水平分撥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情形。對于主管部門及集團內核心企業的定義,可參照下列規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七項企業集團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轉借給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使用,成員企業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的,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集團及其內部成員企業在稅前扣除時,不需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企業集團是指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號)規定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企業法人聯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