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零售企業新印花稅和老印花稅法的區別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新印花稅和老印花稅法的主要區別:
一、縮減了征稅范圍 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
二、降低了稅率
1、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印花稅的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2、部分產權轉移合同降低稅率: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3、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率從原先按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將財稅〔2018〕50號規定直接納入立法。
三、明確增值稅不作為計繳印花稅依據 《印花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對于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這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合同訂立環節分別列明增值稅不含稅金額、增值稅稅額和含稅總額,只要列明了增值稅金額,就可以按不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 注意:如果納稅人簽訂合同是含稅價,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的,則需按全額計繳印花稅。
四、取消了尾數規定,直接按實際計算稅額納稅 原先《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新的《印花稅法》直接取消了該規定。 也就是說,自2022年7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印花稅時不用四舍五入了,以后你算出來多少就是多少,再也不用擔心應繳與實繳的差異了。
五、新增了印花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于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都沒有規定。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規定: 由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對于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原先的暫行條例都沒有規定。這次立法增加了印花稅法定扣繳義務的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六、明確了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規定并不明確,剛通過的印花稅法明確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 計征方式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納稅地點 納稅人為單位: 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為個人: 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 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七、取消了輕稅重罰的做法,統一按征管法執行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有個傳統就是輕稅重罰: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4.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現在新的《印花稅法》取消該規定:統一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