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稅收滯納金不超過稅收本金,有此規定嗎,依據哪條法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稅收滯納金不能超過本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加處罰款和滯納金數額均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里需要認識到,所說的是“加處罰款”,其不同于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基數是罰款額。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