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這個文件的詳細解讀和應用存在的幾個疑問:
首先我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8-9月期間與設備供應商簽訂了購買設備合同,并且8-9月期間按合同約定支付總價的30%,設備在9月和10月分別到達我司。但設備并不能直接使用,安裝設備需要有打樁和做地溝防水處理,此費用金額近60萬,這是達到固定資產使用的必要條件。請問:1、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只能扣外購設備的部分還是包括打樁和做地溝防水處理的基建部分總金額(此部分為設備使用的必要條件)?2、先預付總價的30%,驗收合格支付60%,余10%為質保金,這算分期付款還是現金購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新購進設備≠購進新設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文規定,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所以,購進使用過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也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根據以上規定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包括扣外購設備的部分還包括打樁和做地溝防水處理的基建部分總金額(此部分為設備使用的必要條件)。
先預付總價的30%,驗收合格支付60%,余10%為質保金,這算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