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2年,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聯建、租賃和合作經營合同,由我公司提供土地,甲公司投資140萬元建設經營用房屋,產權歸我公司所有,甲公司對房屋享有30年使用權。前20年為租賃期,甲公司投資折抵租金93萬元,后10年合作經營期,我公司收益折抵47萬元。租賃合作到期后甲公司將房屋交還我公司,2013年7月該房屋已辦理我公司房產證。截止目前我公司沒有繳納與此業務相關的任何稅,房屋也沒有入固定資產賬。
請問:
1、我公司應繳納那些稅,什么時候申報繳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因甲公司使用該房屋,其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甲公司繳納該房屋的從價房產稅,且已繳納2013年7月以前的部分年度房產稅,請問:甲公司已繳納的房產稅在我公司以后年度申報繳納該房屋房產稅時是否可以抵減?甲公司繳納的房產稅我公司不承擔可以嗎?(屬甲公司自身行為,與我公司無關)
3、由于甲公司投資建設該房屋,與房屋建設發生的一切支出和發票都在甲公司賬面反映且工程未做結算,無法取得合規的票據和工程竣工決算資料,我公司在入固定資產賬時如何確認(附什么原始憑證)?發票如何開具?甲公司是否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
4、2022年,我公司與甲公司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已到,后面10年為合作經營期,計劃與甲公司重新簽訂補充合同。請問:如何簽訂對我公司有利?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所得稅等
甲公司已繳納的房產稅在我公司以后年度申報繳納該房屋房產稅時可以抵減,甲公司繳納的房產稅您公司不承擔可以的,
甲公司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您們可以根據發票入賬
關于如何簽訂合同對公司有利 ,那就要看怎么取得最大的利益。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