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guī)定:高新技術企業(yè)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明確,固定資產(chǎn)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按固定資產(chǎn)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chǎn),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我們采購固定資產(chǎn)一般付款約定為:設備到廠開箱驗收后支付一部分,設備安裝調(diào)試后再支付一部分,剩余一般5-10%的質保金,設備運行一段時間后再支付,這種情況是不是屬于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設備?是不是憑設備到貨時的開箱驗收單享受28號公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不屬于分期付款,應按發(fā)票開具時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