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吸收合并異地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的可彌補虧損是否由母公司全額繼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小結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2)2008年企業所得法稅制下,分公司不管是否獨立核算都應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虧損可以由總公司承擔,也肯定與總公司有關,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其民事責任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承擔的偷稅漏稅,一方面面臨罰款和滯納金,另外如果觸犯刑法,相關人員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