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老師你好,我公司轉讓股權,股東交個稅是按哪個時間點交稅:股東會做出決議分配股利時間點嗎?還是股權轉讓書簽訂時間或工商批準股權轉讓日期呢?
二、還有一家公司主營業務是,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活動,請問這家公司投資到別的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要交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無論是股權轉讓,還是股權投資,還是股權置換,其核心都是變更股權的所有權,因此,應當按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個人的話,應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企業的話,應將股權轉讓的收入計入企業的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就個人所得稅而言,對于股權置換、股權投資、以股權抵償債務等,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在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財稅[2015]41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至于什么是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比,在這里股權投資、置換、以股權抵償債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適用國稅[2014]67號公告的規定。
即,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股權轉讓價款;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或者公告生效;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其納稅義務就已發生了。
原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以下簡稱285號文件)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種變化,也帶來了業界對67號公告施行前后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爭議。
285號文件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按照此規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判定標準,文件中未明確。按照生活常識和法律規定,應是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各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完畢,具體包括轉讓方履行轉讓股權給受讓方并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義務,受讓方履行向轉讓方支付價款的義務。
但是,按照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該文件施行日期為2015年1月1日”。該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85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67號公告規定,自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生效,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于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后的。如稅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