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咨詢一下,一家蒸汽管道運輸企業,在其(管道工程)在建工程未轉固之前試運行期間產生的收入會計上和稅法上的帳務處理分別是什么?有何區別?除與產生收入直接有關的成本可抵所得稅外是否有其他允許扣除的約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也就是說財稅處理不一樣的,會計處理是直接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是計入收入繳納相應稅費,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除與產生收入直接有關的成本可抵所得稅外沒有其他允許扣除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