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系非營利性組織,收入根據財政局及稅務局相關紅頭文件享受免稅政策,現收入為會費,開具福建省財政票據(電子),現有捐贈收入,是否可以向財政局申請捐贈收入發票?如財政局同意開具捐贈收入發票,該收入是否可以同樣享受免稅政策?另受票單位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對非營利性組織捐贈是否屬于公益性捐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非營利性組織的捐贈收入不屬于流轉稅業務,不需要開具發票,這項收入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捐贈單位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